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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海 北京催债: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一、民间借贷是什么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二、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民间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三、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北京要账公司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北京催债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以上便是本讨债公司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的内容,根据上文内容我们可以得知,民间借贷行为是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当借贷关系的双方主体在合法的条件上所作出的约定是受法律所保护的,因此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的约定利息行为不予否认,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欢迎上本讨债公司咨询专业调查员。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澄海置县始于嘉靖四十二年(公元1563年)。澄海县明、清隶属于潮州府,民国时期隶属于潮州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解放后,隶属于潮梅人民行政委员会、潮汕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潮汕区专员公署、粤东行署、汕头专员公署、汕头专区革命委员会、汕头地区行政公署。1983年12月起,澄海成为汕头市市辖县。1994年4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撤县设市,澄海市由汕头市代管。2003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汕头行政区划调整,澄海撤市设区,成为汕头市辖区。澄海区地处广东省东南部潮汕平原的韩江下游三角洲,东南临南海,西南紧邻汕头特区,西北接潮州市,东北接饶平,南与南澳隔海相望,总面积402.5平方公里。澄海区地处亚热带,属南亚热带季风气候,温暖宜人,酷热期短,无霜期长,四季不甚分明。澄海,人杰地灵,素有“海滨邹鲁”之称。区境位于粤东韩江下游出海口,水网密布,海河堤线长,历史上春旱、夏涝、秋潮、冬涸,自然灾害较多。全市总面积402.5平方公里。总人口69.79万(2000年末户籍人口),人稠地狭,人口密度居全国各建制县(改区前)之冠。旅居海外华侨众多,是个著名侨乡。